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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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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