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骨灰堂设立的许可

扩大面积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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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 设立(1)骨灰堂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区经济社会建设总体规划和区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必须距离风景名胜区二千米以外,距离铁路五十米以外,距离公路和干河三十米以外;(3)应使用高亢地、低洼地、盐碱地等劣地,不得占用蔬菜地;(4)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五十亩,不得设立分公墓或分墓区; (5)必须有行人、车辆集散地和车辆进出分道;(6)符合国家和上海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通过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注:经许可批准设立骨灰堂的,申请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殡管处发给《上海市殡葬服务证》: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2)有符合标准的场地和必需的设施;3)主要负责人取得市殡葬管理处核发的上岗证书。)2. 扩大面积(1)殡葬服务证在有效期内(经营性骨灰堂);(2)骨灰堂扩大面积后,应当符合准予设立规定的条件。3.变更(1)名称变更1)变更的名称需经区民政局同意。2)法定代表人变更需经区民政局任命或经企业内部合法程序产生,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经营服务范围变更骨灰堂变更经营服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符合殡葬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或妨害公共秩序。4.注销(1)经区民政局同意;(2)不再具备设立条件之一的。(二)不予批准的条件对骨灰堂设立、扩大面积、变更以及注销的申请,不符合审批条件中准予批准条件之一的。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 设立(1)骨灰堂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区经济社会建设总体规划和区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必须距离风景名胜区二千米以外,距离铁路五十米以外,距离公路和干河三十米以外;(3)应使用高亢地、低洼地、盐碱地等劣地,不得占用蔬菜地;(4)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五十亩,不得设立分公墓或分墓区; (5)必须有行人、车辆集散地和车辆进出分道;(6)符合国家和上海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通过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注:经许可批准设立骨灰堂的,申请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殡管处发给《上海市殡葬服务证》: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2)有符合标准的场地和必需的设施;3)主要负责人取得市殡葬管理处核发的上岗证书。)2. 扩大面积(1)殡葬服务证在有效期内(经营性骨灰堂);(2)骨灰堂扩大面积后,应当符合准予设立规定的条件。3.变更(1)名称变更1)变更的名称需经区民政局同意。2)法定代表人变更需经区民政局任命或经企业内部合法程序产生,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经营服务范围变更骨灰堂变更经营服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符合殡葬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或妨害公共秩序。4.注销(1)经区民政局同意;(2)不再具备设立条件之一的。(二)不予批准的条件对骨灰堂设立、扩大面积、变更以及注销的申请,不符合审批条件中准予批准条件之一的。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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