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审批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57922276
窗口咨询: 上海市 金山区 山阳镇 龙山路555号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C区工程建设综合受理01-06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规范、准确、填写完整,申请单位盖章。
形式标准
1、在线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2、申请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应清晰;3、电子文件或数据需提交JPG或PDF格式,并需刻成光盘。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龙山路555号金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区01-06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建筑物地名是否可以多次修改?
满足申请要求的,可以不限次数。
提交材料应当为A4纸型还是16开纸型?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单位在填报《申请书》时,单位名称处填写单位简称。正确做法:应填写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名称××××××。常见错误:申请书未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自然人未签字。正确做法:应按照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自然人签字。 常见错误:申请人联系电话填写不完整或不标准,正确做法:应填写联系人办公电话和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号码按区号、总机号、分机号的顺序填写。
《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因自然变化消失的地名,由区地名办报市地名办注销;因区划调整、城市建设而消失的地名,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报区地名办注销,区地名办报市地名办备案。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县规土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依法改正;5.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