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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申请书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宗教文化学术交流项目或者协议的文本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条款 | ||||
内容 | 附件第368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
条款 | 第二十三条 | |||
内容 | 外国人同中国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活动,携带超出本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携带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含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背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等内容;(二)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三)所携带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符合宗教文化学术交流项目或者协议需要;(四)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自用、合理数量的范围,是指单行本发行的出版物每人每次十册(份)以下,成套发行的出版物每人每次三套以下。其他宗教用品自用、合理数量的范围,是指每种三个基本单位以下。散发性宗教印刷品以及宗教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