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除接收单位为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外)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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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书面材料 其他 当次 点击下载 直接或邮寄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局令第9号)
条款
内容 第十一条 经有关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并经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认可,外国人可以根据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符合上款规定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宗教用品入境,海关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证明予以放行。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条款
内容 附件第368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条款 第二十三条
内容 外国人同中国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活动,携带超出本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携带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含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背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等内容;(二)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三)所携带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符合宗教文化学术交流项目或者协议需要;(四)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自用、合理数量的范围,是指单行本发行的出版物每人每次十册(份)以下,成套发行的出版物每人每次三套以下。其他宗教用品自用、合理数量的范围,是指每种三个基本单位以下。散发性宗教印刷品以及宗教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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