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新办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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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见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形式标准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全程网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材料目录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自行监测方案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排污单位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文件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总量申请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情况说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4 审查人员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2.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3.排污单位排放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相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4.排污单位的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5.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决定 1 部门负责人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2.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3.排污单位排放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相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4.排污单位的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5.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如何知道企业是否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可以分两步,一是根据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公开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关注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步骤和时限,比照企业自身所在行业,了解申领许可证的步骤和时间;二是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确定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具体时间、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查询生态环境部门的公告,进一步确定本企业是否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八类:(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自行监测方案;(3)由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4)企事业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号,或按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6)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适用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事业单位);(7)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事业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8)《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改扩建项目企事业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情况的,且被替代削减的企事业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提供被置换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变更完成的相关材料;(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许可证申请过程中材料缺失(缺少承诺书、环评批复文件或清理违规项目备案文件、缺少总量确认文件、缺少厂区平面布置图及工艺流程图、缺少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缺少排污口和检测孔规范化情况说明、缺少非可行技术达标证明材料、缺少自行监测方案等)。
正确做法: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和申报系统中的附件上传要求,逐一核实申请材料,上传不要发生遗漏。
2、常见错误:申请表等上传系统的申请材料未加盖公章
正确做法:在申请表等上传系统的材料首页、尾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持证单位有权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2. 持证单位有权要求环保部门对本单位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事项保密;
3. 持证单位有权向环保部门了解国家、本市与排污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程序有关的情况;
4. 持证单位有权举报环保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举报其他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排污许可证正本应悬挂于排污单位主要办公场所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2. 按规定禁止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转让排污许可证;
3. 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报环保部门核准;
4. 按要求规范排污口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立标志;
5. 保证污染防治设施及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闲置;
6. 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等不得超出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控制指标,排放地点、方式、去向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7. 水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有改变的,及时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或报告;
8.按规定进行监测和计量,并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污情况;
9. 按规定缴纳环保税;
10. 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现场检查、监测和定期审核,主动出示许可证正副本以及相关资料;
11. 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义务;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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