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采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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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证照 1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点击下载 直接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条款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内容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2 依据名称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条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
内容 取得采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植物种(或亚种)、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进行采集。采集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查验。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条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
内容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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