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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条款 | 第三条 | |||
内容 |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条款 | 第四十八条 | |||
内容 |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条款 | 第十三条 | |||
内容 | 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 |||
4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条款 | 第十五条 | |||
内容 |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