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出口活动的备案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22061507、(021)56085106、(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s://sthj.sh.gov.cn
窗口咨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业务受理窗口(三江路55号一楼受理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sthj.sh.gov.cn
窗口投诉: 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每周一、三、五 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
信函投诉: 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办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编:20000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此备案为进出口活动完成后的备案。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并将《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与《进口/出口审批表》通过物流快递或现场提交至受理窗口。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三江路55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业务受理窗口01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01:00至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市环保局业务受理窗口在哪里?
三江路55号。
常见错误示例
1、提交材料不齐全。正确做法:按照要求提交全材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 进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在进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十条 第二款 出口单位应当在出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对审核结论及审核人员行为有异议的,可在审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诉意见。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考核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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