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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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 第三款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组织。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登记为农村经济联合社,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登记为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经济联合社和农村经济合作社由区农业主管部门登记并发放证书,登记证书应当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住所等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符合条件可以转制为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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