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街道府村路125号出入境办证中心15号窗口
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所有打印及复印的书面材料,应当使用A4纸。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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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 | 0 | 收件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
受理 | 5 | 受理人员 | 1.属于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符合上述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3.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
1 | 依据名称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 ||
条款 | ||||
内容 | 附件第五点决定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
条款 | 第四十一条 | |||
内容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