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39980267、(021)12345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嘉新公路88号嘉定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29-B37号窗口
电子邮件投诉: jdqbzgls@sina.com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内容完整,A4纸张,装订成册。
| 1 | 依据名称 | 殡葬管理条例 | ||
| 条款 | 第八条第二款 | |||
| 内容 |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 2 | 依据名称 |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 | ||
| 条款 | ||||
| 内容 | 第八条(申请资格)市和区殡葬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农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第十条(申请手续和提交材料)申请建立公墓的单位,应当向墓址所在地的区民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二)申请书;(三)区以上政府有关用地的审批意见;(四)区以上政府规划资源部门的审核意见;(五)可行性报告;(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一条(审批程序)区民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建立公墓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市民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扩大用地)申请扩大公墓的用地单位,按照本办法建立公墓的程序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变更墓地用途)申请改变经营性公墓墓地用途的单位,应当报区以上政府、规划资源部门和民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改变墓地用途的,注销原《殡葬服务证》。申请的单位应当负责为已出售的墓穴迁墓,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禁止擅自改变经营性公墓的墓地用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