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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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本市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相应的诊疗科目,严格依法开展医学诊查并出具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登记和汇总工作,定期将工作情况报辖区卫生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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