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12366
网上咨询: 上海税务网(shanghai.chinatax.gov.cn)
窗口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秀文路600号闵行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40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窗口投诉: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秀文路600号闵行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40号窗口。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填报须知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表说明填写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办理方式
1、窗口办理: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详见上海税务网(http://www.tax.sh.gov.cn)>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对外服务窗口)2、网上办理:详见上海税务网( http://www.tax.sh.gov.cn)
特别程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秀文路600号闵行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40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未按规定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正确做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表说明,完整、正确地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23号)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一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违规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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