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电话咨询: 12329
网上咨询: www.shgjj.com
窗口咨询: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或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www.shgjj.com
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或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为其在职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不含有特别程序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天目西路290号建设银行第六支行营业部公积金业务1-4号窗口;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信息详见:https://www.shgjj.com/html/newxxgk/ywwd/208101.html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职工姓名中的某一汉字,在系统中文字库中无法显示或者系统无法输入时,如何操作?
在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设立时,遇无法输入或无法提交的生僻字,改为该生僻字的大写拼音,
常见错误示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和转移手续。《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每个职工在本市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账户合并。
是否收费:否
05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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