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驾驶资格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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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收件 0 收件人员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受理 0 受理人员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②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③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④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⑤无犯罪记录; ⑥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八十七条:……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②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③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④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⑤无犯罪记录; ⑥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九十二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①提出注销申请的; ②年龄超过60周岁的; ③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④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⑤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⑥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②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③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④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⑤无犯罪记录;⑥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八十七条:……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②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③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④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⑤无犯罪记录;⑥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九十二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①提出注销申请的;②年龄超过60周岁的;③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④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⑤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⑥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②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③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④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⑤无犯罪记录;⑥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八十七条:……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②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③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④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⑤无犯罪记录;⑥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九十二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①提出注销申请的;②年龄超过60周岁的;③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④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⑤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⑥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机动车驾驶证(签注校车驾驶资格) 证照 其他 点击下载 窗口自取 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
条款 第九十二条
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九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条款
内容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