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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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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 | 5 | 收件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
受理 | 15 | 受理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条款 | 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
内容 |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分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
条款 | 第二十二条 | |||
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民办培训学校延续报告、学校场地、设施设备有效证明文件、校长及主要负责人、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学校管理制度、教材、培训计划、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