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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 上海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依申请注销) | 建设单位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 建设单位承诺书 | 建设单位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 原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规划资源部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1 | 依据名称 |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 ||
| 条款 | 第四十条 | |||
| 内容 | 进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临时建设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以及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可以申请延期一次,但延期不超过一年。涉及临时建设用地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与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期限一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建筑。 |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 条款 | 第四十条第一款 | |||
| 内容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 条款 | 第四十四条 | |||
| 内容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