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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通讯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邮政编码:200125
| 1 | 依据名称 |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 ||
| 条款 | 第四十一条 | |||
| 内容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邀请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市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
| 条款 | 第三十三条 | |||
| 内容 |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 |||
| 3 | 依据名称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 ||
| 条款 | 第三条、第六条 | |||
| 内容 | 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 |||
| 4 | 依据名称 |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 条款 | 第二十三条 | |||
| 内容 | 公路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分段完成的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路段或者单项工程,可以分段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先行交付使用。公路的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交工、竣工验收。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竣工档案。 | |||
| 5 | 依据名称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公布) | ||
| 条款 | 第二十五条 | |||
| 内容 | 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不得边建设边收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