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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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4.电子文档为PDF格式文件,以文件标题或申请事项作为电子文档的文件名。一次报送材料的文件正文、附件及其他材料需包含在同一个电子文档内。补充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档需在原电子文档的文件名前加注“补充材料-”字样。 5.材料报送单位非文字处理系统产生的材料,如营业执照、环评证明、技术专利证等的资格证明,有关职能部门出具批复、意见等文件,个人签字、印章、身份证、执业资格证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等,需通过黑白扫描的方式转成图片文件。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4.电子文档为PDF格式文件,以文件标题或申请事项作为电子文档的文件名。一次报送材料的文件正文、附件及其他材料需包含在同一个电子文档内。补充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档需在原电子文档的文件名前加注“补充材料-”字样。 5.材料报送单位非文字处理系统产生的材料,如营业执照、环评证明、技术专利证等的资格证明,有关职能部门出具批复、意见等文件,个人签字、印章、身份证、执业资格证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等,需通过黑白扫描的方式转成图片文件。6.提交材料合法有效。(材料剩余有效期应大于本事项承诺办结时限)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土地、环保、消防、卫生(如有)、海洋(如有)、规划、档案等部门的验收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规划资源、环保、住建(消防)、海洋、档案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竣工图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交通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报告(非国有资金项目除外)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竣工报告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工程涉及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规划、环保、土地批文、施工许可证等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发改、住建、规划资源、环保、交通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条款 第四十一条
内容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邀请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市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条款 第三十三条
内容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3 依据名称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条款 第三条、第六条
内容 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4 依据名称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条款 第二十三条
内容 公路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分段完成的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路段或者单项工程,可以分段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先行交付使用。公路的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交工、竣工验收。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竣工档案。
5 依据名称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公布)
条款 第二十五条
内容 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不得边建设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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