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64370176转8109、8111;(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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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投诉: cbj02@shanghai.gov.cn或bqj02@shanghai.gov.cn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 申请书(载明申请事项)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正副本) | 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 企业营业执照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1 | 依据名称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
| 条款 | 第十七条 | |||
| 内容 | 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的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2 | 依据名称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
| 条款 | 第十八条 | |||
| 内容 |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