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0(当场)
电话咨询: 12329
网上咨询: www.shgjj.com
窗口咨询: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www.shgjj.com
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解散等情形而终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账户的注销手续。
不含有特别程序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梅园路116号静安区管理部1-12号窗口;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详见:https://www.shgjj.com/html/newxxgk/ywwd/208103.html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45至11:3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有补充住房公积金账号的单位如何注销?
有补充住房公积金账号的单位,系统自动将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一同注销。
常见错误示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单位分立、合并或者改制时,应当在明确其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
是否收费:否
02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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