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56571027、(021)12345、(021)56572199
窗口咨询: 宝山区友谊路15号北门(县前街)宝山区退役军人服务厅24号窗口
信函咨询: 友谊路15号宝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邮编:201999)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宝山区友谊路15号北门(县前街)宝山区退役军人服务厅25号窗口
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宝山区友谊路15号北门(县前街)宝山区退役军人服务厅24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无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领取护理费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按要求规范填报材料,且承诺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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