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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lhsr.sh.gov.cn/wsts/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七条 | |||
内容 | 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条款 | 第三十七条 | |||
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或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出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四条 | |||
内容 |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