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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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并在申请表中按顺序列明;2、申请人填报打印的申请表必须使用A4复印纸,申请表填写的申请单位名称(公章)、地址等相关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4、收件时间以受理部门收到全部符合要求的材料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收件凭证上。申请材料填报须知: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申请材料目录

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申请表 国家林草局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来源合法的有效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引进野生动物活体用于人工繁育的,需提供符合人工繁育条件、资质证明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说明材料;用于其他情况的,需提供符合出售、购买、利用条件的说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开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有权要求说明延长、中止期限的理由,并要求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颁发加盖局行政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书面说明理由。(4)申请人有权查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2.申请权申请人有权提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还有权要求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3.补正权申请人向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受理人员当面或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有权要求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4.陈述申辩权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时,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5.要求和参与听证权实施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要求和参与听证。6.申请回避权举行听证时,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7.平等获得许可权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8.要求补偿权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被许可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9.救济权(1)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过程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2)审批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相关规定义务自觉遵守有关绿化市容、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2.如实规范申请义务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积极配合审查义务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应当按照我局举行听证的公告或者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依听证程序和主持人的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4.按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5.支持监督检查义务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接受部门的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证书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义务。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条款 第七条
内容 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条款 第三十七条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或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出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3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条款 第四条
内容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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