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刻制业备案

公章刻制业备案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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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十六、将《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和第五条合并,作为第三条,修改为:“公章刻制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在5日内将以下信息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2024年修订)〔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一九五一年八月四日公布
根据2024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修改部分条款 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三条公章刻制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在5日内将以下信息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标注安全防范设施的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四)公章刻制和信息备案设备列表;
(五)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公章刻制经营者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更新备案信息。
公章刻制经营者终止公章刻制业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注销。
第四条凡在本规则颁布前,已开业之印铸刻字业,均须补办第三条规定之手续。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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