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刻制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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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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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填报须知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无
暂无流程图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路1720号1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十六、将《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和第五条合并,作为第三条,修改为:“公章刻制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在5日内将以下信息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2024年修订)〔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一九五一年八月四日公布根据2024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修改部分条款 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三条公章刻制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在5日内将以下信息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三)标注安全防范设施的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四)公章刻制和信息备案设备列表;(五)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公章刻制经营者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更新备案信息。公章刻制经营者终止公章刻制业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注销。第四条凡在本规则颁布前,已开业之印铸刻字业,均须补办第三条规定之手续。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知情权。有权向受理、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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