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12345、(021)56466876
窗口咨询: 宝山区友谊路15号北门(县前街)退役军人服务厅26-27号窗口
信函咨询: 宝山区友谊路15号北门(县前街)退役军人服务厅26-27号窗口 (邮编:201999)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宝山区友谊路15号北门(县前街)退役军人服务厅25号窗口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进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友谊路15号北门(县前街)宝山区退役军人服务厅26-27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不符合规定条件而申请。正确做法:须符合规定条件才能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九条第一款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3.《上海市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发放办法》(沪退役军人规〔2021〕1号)第四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包括一次性经济补助、社会保险费补助或者生活补助。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按要求规范填报材料,且承诺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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