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8(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68281000
网上咨询: 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e356437d-7a93-44bb-9289-ff673cb3e0b1
窗口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35-38号窗口
信函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台(邮政编码:201306)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35-38号窗口
信函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台(邮政编码:201306)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商品房预售申请区县用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35-38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此事项是否收费?
此事项不收费。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未加盖公章。正确做法:加盖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五)商品房预售方案。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行政审批的权利;2.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的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权利;3.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错误的权利;4.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权利;6.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义务;2.提供真实材料、反映真实情况的义务;3.积极配合审核人员审查的义务;4.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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