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 申报服务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特别程序SPECIAL PROCEDUR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原件 0 电子 必要
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的证明材料 原件 0 电子 必要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说明 原件 0 电子 必要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保证产品质量的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的证明材料 原件 0 电子 必要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企业开发环境的证明材料 原件 0 电子 必要
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原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原件 0 电子 必要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原件 0 电子 必要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说明 原件 0 电子 必要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企业开发环境证明材料 原件 0 电子 必要
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原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 原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省级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原件 0 电子 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办理结果 收费信息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二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七条 本公告规定的优惠,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第八条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办理结果RESULT

收费信息CHAR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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