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户口登记(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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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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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形式标准

1.申请人办理户口事项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后予以受理。
2.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3.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4.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5.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意见书和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7.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户口事项的,可以采取聘请律师、公证委托、在公安机关当面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或“随申办”移动端中“亮证授权”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8.司法鉴定意见书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申请人可登陆“12348上海法网”(sh.12348.gov)查询本市司法鉴定机构信息,同时申请人可登录“一网通办”平台(小程序、随申办APP)“司法鉴定咨询”板块自行线上预约鉴定委托。
9.经审批同意落户,申请人持迁移证后,应当先拍摄身份证照片再办理户口迁入。
10.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随申办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办理户籍业务涉及《居民户口簿》须打印信息或加盖印章的,均须提供实体证件。
11.本市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包含“翻译服务”的,均可受户籍事项申请人委托开展户籍类涉外材料翻译服务;符合标准的涉外翻译材料应包含涉外材料原件、中文翻译件以及被委托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目录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出生医学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的《结婚证》 民证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非婚随母报出生的,提供母亲生产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 医疗机构出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非婚随父报出生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母亲生产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无法提供或存疑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医疗机构出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民政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随父[母]报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房地、公安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随父[母]报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公安机关出具《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情形一):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后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或者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随(外)祖父母报出生,需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学生证》或者博士后在站证明 公安、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机构或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情形二):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需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原《居民户口簿》或者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父(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申请人实际居住情况 公安、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部门及机构出具或核查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情形三):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原《居民户口簿》或者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父(母)的现役军人身份证件 公安、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部门或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交《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还需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公安、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机构和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的认证。无法提供认证的,则须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件 0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非婚生育的子女还需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女军人子女申报类型一:母亲系驻沪部队现役军人,父亲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报入部队集体户需提供 :①母亲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军官证或者士兵证; ②部队集体户管理部门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女军人子女申报类型二:父母均系驻沪部队现役军人,报入父亲部队集体户需提供: ①部队集体体户管理部门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②父母双方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军官证或士兵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女军人子女申报类型三:父母双方均系驻沪部队现役军人,报入父(母)产权房需提供: ①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②父母双方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军官证或士兵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女军人子女申报类型四:父母双方均系驻沪部队现役军人,报入已在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系统登记的父母名下的军产房需提供 ①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的房屋配售(租)证明; ②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的同意入户的证明; ③父母双方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军官证或士兵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涉外报出生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婴儿入境时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 原件 7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出生医学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的《结婚证》 民证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随父[母]报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房地、公安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随父[母]报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公安机关出具《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出生医学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非婚随母报出生的,提供母亲生产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 医疗机构出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非婚随父报出生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随父[母]报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房地、公安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随父[母]报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公安机关出具《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出生医学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的《结婚证》 民证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母亲生产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无法提供或存疑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医疗机构出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随父[母]报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房地、公安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随父[母]报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公安机关出具《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出生医学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民政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情形一):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后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或者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随(外)祖父母报出生,需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学生证》或者博士后在站证明 公安、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机构或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情形二):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需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原《居民户口簿》或者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父(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申请人实际居住情况 公安、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部门及机构出具或核查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情形三):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原《居民户口簿》或者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父(母)的现役军人身份证件 公安、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部门或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交《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出生医学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非婚随母报出生的,提供母亲生产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 医疗机构出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非婚随父报出生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母亲生产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无法提供或存疑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医疗机构出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民政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随父[母]报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房地、公安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随父[母]报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公安机关出具《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交《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的《结婚证》 民证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随父[母]报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房地、公安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随父[母]报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公安机关出具《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交《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还需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公安、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机构和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的认证。无法提供认证的,则须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件 0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非婚生育的子女还需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涉外报出生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婴儿入境时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 原件 7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出生医学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非婚随母报出生的,提供母亲生产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 医疗机构出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非婚随父报出生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母亲生产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无法提供或存疑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医疗机构出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民政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随父[母]报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房地、公安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随父[母]报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公安机关出具《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交《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出生医学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民政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交《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女军人子女申报类型一:母亲系驻沪部队现役军人,父亲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报入部队集体户需提供 :①母亲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军官证或者士兵证; ②部队集体户管理部门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女军人子女申报类型二:父母均系驻沪部队现役军人,报入父亲部队集体户需提供: ①部队集体体户管理部门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②父母双方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军官证或士兵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女军人子女申报类型三:父母双方均系驻沪部队现役军人,报入父(母)产权房需提供: ①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②父母双方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军官证或士兵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女军人子女申报类型四:父母双方均系驻沪部队现役军人,报入已在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系统登记的父母名下的军产房需提供 ①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的房屋配售(租)证明; ②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的同意入户的证明; ③父母双方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军官证或士兵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学路110号1号窗口(综合窗口);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杰路51号枫泾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楼受理大厅枫泾派出所综合窗口1-2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上午8:30-11:30) 57355369;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亭卫公路1500号 山阳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楼受理大厅山阳派出所综合窗口1-2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上午8:30-11:30) 57244555; 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溪南路58号 吕巷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楼受理大厅吕巷派出所综合窗口1-2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上午8:30-11:30) 57376563; 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干新路1号 干巷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楼受理大厅干巷派出所综合窗口1-2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上午8:30-11:30) 57201142; 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恒顺路280弄15号 朱行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楼受理大厅朱行派出所综合窗口1-2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上午8:30-11:30) 33696701; 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中一西路601号 漕泾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楼受理大厅漕泾派出所综合窗口1-2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上午8:30-11:30) 57253804;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兰兴路100弄2216号 兴塔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楼受理大厅兴塔派出所综合窗口1-2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00-5:00)57365870; 金山区朱泾镇金南街550号 金山分局朱泾派出所一楼受理大厅1-2号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7:30 67313217; 金山区亭林镇亭学路110号 金山分局亭林派出所一楼受理大厅1-2号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7:30 57233669 ; 金山区金山卫镇南阳湾路1853号 金山分局金山卫派出所一楼受理大厅1-2号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7:30 67263429; 金山区金山卫镇钱商大街288号 金山分局金山卫派出所钱圩窗口一楼受理大厅1-2号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6:30 57294700; 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855号 金山分局廊下派出所一楼受理大厅1-2号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7:30 57395713; 金山区石化城区沪杭公路8699号 金山分局象州路派出所一楼受理大厅1-2号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7:30 57940110; 金山区石化城区临桂路2525号 金山分局蒙山路派出所一楼受理大厅1-2号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7:30 57966623; 金山区亭林镇中心路187号 金山分局松隐派出所一楼受理大厅1-2号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7:30 57380110; 金山区朱泾镇文化街36号 金山分局新农派出所一楼受理大厅1-2号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7:30 57346256; 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520弄9号 金山分局张堰派出所一楼受理大厅1-2号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7:30 57213056。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8:30至下午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常见问题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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