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45(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62400032、(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2号院5号楼上海市长宁区就业促进中心1-3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2号院5号楼长宁区就业促进中心1-3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多久后可申请补贴
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满6个月后,可向经营地(服务场所)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业务经办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常见错误示例
错误:未按材料清单提交相应材料。正确:应按材料清单完整、准确提交相应材料。
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规〔2022〕8号)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毕业生相关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22号)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了解审查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查结果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劳动法律法规,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发放工资。二、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均安排在本单位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实际就业,且不存在劳务派遣行为。三、提交的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均真实有效。四、如有伪造材料、虚报冒领、空岗非岗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承诺退回补贴资金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后果。五、接受并配合相关机构的审计、督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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