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25658637、(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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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飞虹路518号1号楼16楼虹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608室办公室(邮编:200086)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
| 审查 | 当场办结 | 审查人员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国资监管机构发现转让方或增资企业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交易活动。 |
| 决定 | 当场办结 | 部门负责人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国资监管机构发现转让方或增资企业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交易活动。 |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常见错误:产权单位未经区国资委审批审核,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正确做法:产权单位未经“三重一大”等决策程序,由相关人员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