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安置房项目认定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电话咨询: 23116161;23116162
窗口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街道世博村路300号综合办事大厅44-45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
形式标准
按照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完善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项目认定行政审批管理的通知》(沪房建管〔2020〕5号)要求的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提供。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请示申请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300号综合办事大厅44-45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我申请数量较多,是否可一次办理?
本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后续领取批复等相关事宜可否由其它同事代为办理?
请到时凭收件回执和个人身份证及单位证明前来领取相关文件。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在填报时,单位名称处填写单位简称。正确做法:应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名称。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和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印发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规范〔2020〕6号)第八条规定“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由区房屋管理部门会商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等部门并经区政府同意后,向市房屋管理部门申报。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在会商前,对项目规划和用地方面进行核定,并按照市规划资源部门要求,做好项目备案工作。市房屋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并出具项目认定文件”。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权利。2.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的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权利。3.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错误的权利。4.认为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义务。2.提供真实材料、反映真实情况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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