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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服务规范》(沪卫计委基层〔2013〕009号)第二十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卫生诊断、居民健康管理、医务人员考核评价等方面的应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向居民提供诊疗和公共服务时,可调阅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家庭医生团队应通过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对签约居民实施健康评估,开展高危因素风险筛查与健康管理。第二十一条 居民可通过健康云等载体,按权限查询个人和家庭成员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促进个人和家庭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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