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续租申请(区筹项目)个人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68389100
投诉电话: 021-12345
承租人继续满足公租房准入资格,公租房承租合同到期前三个月。
不含有特别程序
申请人在登录https://operation.pdgzf.com/Home/Index办理续签申请,公租房公司及区住保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可办理续租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00,下午01:00至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规范租赁行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服务和管理可由运营机构自行实施,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出租单位应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使用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手续。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需租赁的,运营机构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 3、《关于本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分类使用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3〕5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实施。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在街道(乡镇)或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设立受理窗口,委托实施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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