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68542222-88105;(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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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浦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48号找茬窗口
信函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云山路1080弄1号楼510室(邮编:200136)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 1 | 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
| 条款 | 第十三条 | |||
| 内容 |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