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综合管理平台信息填报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64(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12345、(021)65758565
网上咨询: http://www.sh12345.gov.cn/
窗口咨询: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三河路338号虹口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大厅A22-A28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www.sh12345.gov.cn/
窗口投诉: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三河路338号虹口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咨询投诉台01号窗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不含有特别程序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1.申请与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收件受理。2.审查与决定:设立(含筹设)的申请条件1.准予批准的条件:(1)举办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2)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统称“决策机构”)的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具有规范的学校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4)具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与办学经费,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5)配备符合条件的校长和满足教学需求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与管理人员;(6)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2.不予批准的情形:(1)举办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3)不具备民办学校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学校章程不符合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6)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其他情形。3.颁证与送达。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三河路338号虹口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大厅A22-A28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00:00,下午00: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新设民办培训机构用什么身份登入?
新设民办培训机构首次申领可以用自然人身份登入申请。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综合管理平台信息填报包含哪些业务?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综合管理平台信息填报包含新设、变更和终止。
常见错误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公布)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95号)第十一条(正式设立) (一)(设立申请)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在经登记机关确定名称后,由举办者向许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受理)许可机关收到举办者提出的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后······(三)(审核批准)许可机关受理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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