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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15楼,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机关纪委
信函投诉: 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15楼,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机关纪委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入境身份说明及拟讲授的主要内容;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申请书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的书面材料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条款 | ||||
内容 | 附件第369项: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
条款 |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
内容 | 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邀请,并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寺观教堂讲经、讲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