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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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条款
内容 附件第369项: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条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内容 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邀请,并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寺观教堂讲经、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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