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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办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编:200003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 审批结果样本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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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排污许可证 | 批文 | 5年 | 点击下载 | 电子送达、直接送达 | 10 |
1 | 依据名称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十四条 | |||
内容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条款 | 第二十四条 | |||
内容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 |||
3 | 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十二条 | |||
内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
条款 | 第二十四条 | |||
内容 |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条款 | 第十八条 | |||
内容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
条款 | 第十八条 | |||
内容 |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 |||
4 | 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六条 | |||
内容 |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
5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条款 | 第十九条 | |||
内容 |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
6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条款 | 第十九条 | |||
内容 |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7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条款 | 第三条 | |||
内容 |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8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条款 | 第十七条 | |||
内容 |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