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51528501、(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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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通信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邮政编码:200125
1.申请表(含申请报告、申请书等)应当填写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 《上海市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查看详情 | |
|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 变更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查看详情 |
| 1 | 依据名称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4年8月25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 条款 |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 |||
| 内容 | 占用人行道设置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扬招牌、电话亭、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点)、阅报栏、流动厕所等设施的,应当在宽度大于三米的人行道上设置,且应当保证设置设施后的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小于一点八米。设置单位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设施设置规划方案和管理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