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23306199
窗口咨询: 瑞金二路108号民防大厦1楼,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大厅1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网址:http://yjglj.sh.gov.cn/,申请路径:互动/局长信箱
窗口投诉: 复兴中路593号接访室
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机关纪委,通讯地址:复兴中路593号,邮政编码:200020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一网通办→切换部门、区、管委会→市应急局/区应急局/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选择申请事项→办事指南,按照办事指南做好申请准备→立即办理→选择具体事项→法人登录→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和系统流程完整填写相关内容,电子申请书加盖电子签章,或者打印纸质申请书,纸质申请书与系统填写信息一致,加盖企业公章→上传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扫描形成的PDF格式文件,清晰易识→提交,提出申请。
形式标准
电子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街道瑞金二路108号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大厅1号窗口(提供相关审批咨询服务)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星期五上午9:3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如何办理?
按照本办事指南办理,如有疑问,请按照指南提供的咨询方式咨询。
常见错误示例
下列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记录;(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清单;(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九)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清单;(十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依法享有平等权利;3.在依法设定的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7.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我局作出准予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备案告知书;我局作出不予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出具不予决定文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8.我局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9.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应当按照该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应当依法从事该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3.申请人需要对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我局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备案告知书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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