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数据采集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0(当场)
电话咨询: 021-12366
网上咨询: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窗口咨询: 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街道黄兴路402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1-28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窗口投诉: 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街道黄兴路402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26号窗口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同期资料报告,当场办结.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街道黄兴路402号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街道黄兴路402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1-28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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