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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9号)三、 关于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 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除以 30 天再乘以其应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天数计发。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 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300%计发;低于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前 12 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育或者流产前 12 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三)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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