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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9号)三、 关于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除以 30 天再乘以其应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天数计发。(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 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300%计发;低于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计发。(二)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前 12 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育或者流产前 12 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三)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四、 关于生育生活津贴支付规则(一)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或者原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累计满 12 个月或者连续满 9 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按前述标准支付。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当月,用人单位累计缴费不满 12个月且连续缴费不满 9 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以前述标准为基数,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 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费满 12 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 9 个月后,先行垫付单位可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拨付已先行垫付的费用。(二)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300%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从业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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