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济组网人使用明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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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8号)(三)2022年7月1日起,分步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用于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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