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59513715,(021)12345
窗口咨询: 嘉定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地址:嘉定区马陆镇德富路1288号405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嘉定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地址:嘉定区马陆镇德富路1288号405
信函投诉: 嘉定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地址:嘉定区马陆镇德富路1288号405, 邮编:20180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详见申请表填报须知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古猗园路358号南翔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101社会救助办公室;嘉定区安亭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墨玉路79号103办公室 嘉定区马陆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沪宜公路2228号416办公室 嘉定区江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华江路129弄5号楼东大厅住房保障办公室2 嘉定区徐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新建一路1568号综合窗口 嘉定区外冈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恒飞路711号1楼后台办公室 嘉定区华亭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嘉行公路3218号3楼303室 嘉定区嘉定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塔城路360弄8号205办公室 嘉定区新成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迎园路400号A103办公室 嘉定区真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清峪路985号综合窗口 嘉定区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永盛路2703号207室 嘉定区菊园新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平城路811号2楼215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下午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常见错误示例
无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2.《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规〔2025〕1号)一、保障对象本通知规定的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下列未成年人:(一)社会散居孤儿:失去父母(父母双亡或失踪)且非集中供养的未成年人。符合上述条件的被保障对象年满18周岁后,仍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或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全日制大学阶段(大专、本科、高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可继续享受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五、制度衔接(一)本市特殊儿童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年满16周岁领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且未达到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被保障对象按照标准全额发放。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和被收养残疾孤儿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和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二)已全额领取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的被保障对象,其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被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三)已全额领取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残疾儿童(含被收养残疾孤儿),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四)已享受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不再同时享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本表中全部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无虚假欺骗和隐瞒,如存在不实,自愿退还已领取的全部生活费并承担失信后果。2. 授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调查与孤儿相关的情况及材料的核实查验工作。3. 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4. 当被保障对象不再符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条件时,将主动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停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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