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的审批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69696988-8260、(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
窗口咨询: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崇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6号、7号窗口,生态产业服务区综窗9-16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崇明大道7897号3楼322室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关于对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XXX进行修缮的请示》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崇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6号、7号窗口,生态产业服务区综窗9-16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申请材料需要注意什么常见错误
申请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材料上未加盖单位公章。正确做法: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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