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满6年过渡申请(区筹项目)个人

公租房满6年过渡申请(区筹项目)个人 申报服务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公租房保障对象在本市市筹、区筹公租房累计承租或居住满6年后,不再享受公租房保障,各区住房保障机构不再受理其公租房准入资格申请。申请人应在租赁总年限期满前3个月向公租房运营机构提出按市场化租金过渡居住的申请,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运营机构结合房源供需等情况后,审核是否同意申请人的过渡居住申请,审核同意申请人过渡居住的,交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公租房保障对象租赁总年限期满、未提出过渡居住申请或申请后未获同意的,以及过渡居住期满的,均应及时腾退所租住的公租房。经核查住房状况符合过渡居住申请条件的,运营机构可与其签订市场化住房租赁合同,租期1年,租赁价格由运营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后按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合同到期,相关对象仍符合过渡居住申请条件的,经运营机构同意并通过住房状况核查后可续签1年,租金水平进一步提高;续签合同期满应当退出该套住房,不得再次续签。
以下简称“公租房”退出相关政策口径告知如下:
一、公租房保障对象(含单位包租房源的入住对象)在本市公租房累计承租或居住满6年后,区住房保障机构不再受理续租准入资格申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按市场化租金在公租房内过渡居住1到2年:
1、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上海市不拥有产权住房(期房除外)及承租公有住房,且提出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过产权住房出售、赠与行为及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行为;
2、享受公租房保障期间遵守租赁合同及公租房管理各项规定,信用记录良好。

特别程序SPECIAL PROCEDUR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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