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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上海市黄浦区外滩街道九江路128号3楼黄浦区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01号窗口 邮编:200001
1.申报资料按本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卫生健康委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卫生健康部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
条款 | 第三条 | |||
内容 | 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
条款 |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 |||
内容 |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
条款 | 第三十二条 | |||
内容 |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