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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市容局投诉质检中心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街道平型关路400号2号楼102室
信函投诉: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纪检室;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大统路480号1715室;邮编:200070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 审批结果样本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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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 证照 | 1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 点击下载 | 证件送达(审批完成即刻提供线上电子证照下载,同步按行政相对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 10 |
1 | 依据名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
条款 | 第七条 | |||
内容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条款 | 第五十条 | |||
内容 |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1 | 依据名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
条款 | 第七条 | |||
内容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 |||
2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条款 | 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 |||
内容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