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

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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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永清路899号友谊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5-11号窗口;1.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青路151号;2.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永清路899号;3.上海市宝山区张庙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张庙街道泗塘二村108号;4.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祁北东路209号;5.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沪太路2518号;6.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大华分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真华路1112号;7.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德都路111号;8.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盛桥分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盛桥一村18号;9.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松兰路826号;10.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潘新路216号;11.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电台南路7号;12.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馨家园分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潘广路1445号-2;13.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河曲路108号;14.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长江西路2700号;15.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长江路556号。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沪府办规〔2020〕10号)
二、完善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继续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核拨,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部分按照实际拨付至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和各区外,其余资金分别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对社会散居孤儿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对其他社会散居孤儿,按照标准全额发放。社会散居孤儿所在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已全额领取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全日制大学阶段(大专、本科、高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孤儿成年后,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按照相关政策予以救助。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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