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

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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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详见申请表填报须知

形式标准

详见申请表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居村委上门协助申请人填写,街镇核验,区民政局审核、审批完成后上传至附件。 原件和复印件 4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居村委或街镇上门负责告知,并协助申请人签订承诺书,街镇负责扫描上传相关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4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儿童身份证、医学出生证明、收养登记证等 无法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相关证明材料的,或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儿童本人或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居村委上门收集,街镇负责扫描上传相关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4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儿童及监护人户口簿 无法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相关证明材料的,或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儿童本人或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居村委上门收集,街镇负责扫描上传相关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4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儿童1寸电子照片 居村委负责上门收集,街镇负责扫描上传相关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儿童本人或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居村委上门收集,街镇负责扫描上传相关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4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监护人身份证 无法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相关证明材料的,或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儿童本人或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居村委上门收集,街镇负责扫描上传相关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4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委托监护人资格材料 居村委上门协助儿童与委托监护人签订相关协议,街镇负责扫描上传相关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4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被保障对象学籍证明材料 无法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相关证明材料的,或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儿童本人或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居村委上门收集,街镇负责扫描上传相关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4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其他部门及会商说明材料 街镇或区民政局召集多部门会商形成的材料,或获取其他部门证明材料后,将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附件。 原件和复印件 4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永清路899号友谊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5-11号窗口;1.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青路151号;2.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永清路899号;3.上海市宝山区张庙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张庙街道泗塘二村108号;4.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祁北东路209号;5.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沪太路2518号;6.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大华分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真华路1112号;7.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德都路111号;8.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盛桥分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盛桥一村18号;9.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松兰路826号;10.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潘新路216号;11.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电台南路7号;12.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馨家园分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潘广路1445号-2;13.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河曲路108号;14.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长江西路2700号;15.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长江路556号。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2.《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规〔2025〕1号)
一、保障对象
本通知规定的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下列未成年人:
(一)社会散居孤儿:失去父母(父母双亡或失踪)且非集中供养的未成年人。
符合上述条件的被保障对象年满18周岁后,仍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或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全日制大学阶段(大专、本科、高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可继续享受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
五、制度衔接
(一)本市特殊儿童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年满16周岁领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且未达到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被保障对象按照标准全额发放。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和被收养残疾孤儿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和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已全额领取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的被保障对象,其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被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
(三)已全额领取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残疾儿童(含被收养残疾孤儿),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已享受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不再同时享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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