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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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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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

形式标准

网上提交电子报件的,资料形式符合网上服务系统上传或调取的要求即可。窗口提交书面报件的,应符合以下形式标准:(1)申报资料按受理标准附件中载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2)申报资料每项文件之间应有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并标明项目编号;(3)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4)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5)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和授权翻译机构的资质证明;(6)应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报件一致,企业不得自行更改和补充。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表 在一网通办填报相关资料后自动生成表格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燃气企业申请报告(正式行文的企业文号) 电子报件应为与纸质报件一致的清晰PDF扫描件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燃气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应含申请内容);经办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住建委、市公安局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改动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的证明;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设施改动的意见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燃气企业正式签发的经正规专业评审确定的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方案 电子报件应为与纸质报件一致的清晰PDF扫描件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2、《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燃气企业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应当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二)改动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三)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受理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区燃气职责分工表》的通知(沪建法规[2016]1044号)规定市燃气管理处负责主干管道、中心城区燃气管道、跨行政区域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储存充装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的设施改动许可。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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