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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收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大统路480号1507室
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大统路480号1507室,邮政编码:200070
1 |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十六条 | |||
内容 |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
2 |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十四条 | |||
内容 |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