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体合同(含工资专项)审查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15(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
2(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12345、(021)26097713
网上咨询: www.12333sh.gov.cn
窗口咨询: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3-35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集体合同送审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3-35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工资专项集体协议和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几年?
工资专项集体协议有效期为1年,集体合同有效期可以为1-3年。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企业协商首席代表不是法人或职工协商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时,没有出具相关法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正确做法:当企业协商首席代表不是法人或职工协商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时,应当出具由企业法人或工会主席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3、《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5、《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企业一方。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负责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6、《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全文。 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现改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2、了解审查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查结果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证明申请人符合审查条件的义务2、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3、配合审查机关开展实地勘察、专家评审等工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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